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发布建筑废弃物及其再生产品的使用技术规范或者指引,引导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以及生产再生产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