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将建筑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

禁止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以外倾倒抛洒建筑废弃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