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鼓励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业资质后从事拆除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