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废弃物受纳和回收利用场所的规划。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内应当划出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余土。

建筑废弃物受纳和回收利用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并配备相应设施,防止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