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