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第十二条有效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财政收支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或者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四)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五)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