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财政收支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

(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或者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五)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