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