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管廊专项规划,并监督指导管廊的运营和维护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