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渔业本土种质资源研究、开发、利用,鼓励培育养殖新品种、研发新设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