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种类和养殖密度,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二)从事渔业资源捕捞的,应当遵守禁渔期、渔具准入等管理规定,保持生物种群、资源平衡;

(三)从事休闲经营活动的,应当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禁止海洋牧场经营者向海洋牧场排放固体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