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种类和养殖密度,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二)从事渔业资源捕捞的,应当遵守禁渔期、渔具准入等管理规定,保持生物种群、资源平衡;(三)从事休闲经营活动的,应当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禁止海洋牧场经营者向海洋牧场排放固体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