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捕捞渔民转捕为养,落实好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政策,开展新型渔民技能培训。

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吸纳转产渔民。鼓励企业、合作社、渔民共建共享,探索建立产业联合体,实现深度融合发展。

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充分利用海洋牧场空间,开展多营养层级综合生态养殖。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