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