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九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备案、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级评定结果等信息,并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信用分级制度,确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