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一)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