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