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