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