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拖延办案,贻误行政复议工作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行政复议工作秘密的;(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四)索取、收受贿赂的;(五)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