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六章 决定和履行第四十八条有效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联动机制,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联动机制的规定,将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移交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进行监督。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联动机制的具体规定由行政复议机构制定,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