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保障的原则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