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五章 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机关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行政复议的案由;(三)全面、客观阐述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等情况,并且对申请人的请求表明意见;(四)被申请人的盖章;(五)答复的日期。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