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证据第二十四条有效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