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的促进发展、服务保障和引导规范等工作。

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公安、城管、应急、资源规划、外事、文化旅游、住建、交通、教育、人社、卫生健康、科技、民政、体育、投资、统计、消防救援、博览事务、国际贸易促进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