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规范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实行会展计划申报制度。举办单位每半年向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拟举办的会展活动计划。临时决定举办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于活动举办三十日前向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计划。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报计划为会展活动提供宣传推介、信息咨询、政务协助等服务,并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