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或者范围;

(四)确认新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