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第六十六条有效工作报告在代表大会会议上未获得批准的,提出该报告的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下次代表大会会议,或者根据代表大会的授权,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整改情况的报告在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仍未获得批准的,提出该报告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辞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