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四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推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