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确定由会议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提出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组织选举和宪法宣誓;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