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以及利用电梯、门禁控制系统限制车辆、人员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的,由物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