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经物业服务人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