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三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移交后自动解散。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