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情况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