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格长、楼栋长等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候选人基本情况。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