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格长、楼栋长等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候选人基本情况。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