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洪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防汛抗旱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在编制有关规划时,应当将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纳入规划内容。城区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建设应当贯彻海绵城市理念,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进行。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