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志愿服务资金、物资等的来源包括社会捐赠、资助、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合法来源。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志愿服务资金、物资等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以及志愿者、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

志愿服务资金、物资等应当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私分、挪用等。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