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每年3月5日当周为本市志愿服务宣传周,集中开展志愿服务文化宣传、志愿服务活动推广和成果展示等工作,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鼓励建立志愿服务文化宣传园地,培育和发展志愿服务文化。

鼓励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文化工作者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

倡导以家庭为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鼓励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伍与学校合作,发挥老年人在教育引导青少年、传递文明风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外语专业人士、在潍外籍人士等参与外语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