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垃圾,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三)节约粮食、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反对浪费,适量点餐,合理消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