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物价、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高效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