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非严管路段查处停车违法行为时,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车主限时驶离。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