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使用;

(二)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经营活动;

(三)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停车设备、设施;

(四)其他影响停车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