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二)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经营活动;(三)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停车设备、设施;(四)其他影响停车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