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与停车有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活动。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