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城区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在道路两侧路沿石之间设置停车泊位,并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设置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