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的《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