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