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已安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满负荷取水量计算。年许可取用水量达到取水规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