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