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水生态以及补给区等进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科学核定水源地的可供水量,防止水源枯竭、水体污染和水生态恶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工程,健全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城乡生活供水安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