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平安建设考核标准并组织本级考核。

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责任的,由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