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治安状况和地理位置等因素,采取下列措施对重点区域领域、重点人群等实施重点防控:
(一)城市广场、学校、医院、公园、商业中心、车站、机场、剧场、体育场馆、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控能力;
(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金融监管、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拆迁、公共卫生、金融借贷、电信诈骗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和治理;
(三)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排查整治,对重点运输行业、重点车辆源头实施管控,定期对运输行业开展安全检查,开展铁路、高速公路联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示范路创建;
(四)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吸毒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及刑满释放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的服务与管理;
(五)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协调保护机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