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第七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