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协调第三十条有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但属于故意诬告、陷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追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